创业公司必看!新冠疫情下的复工与自救的法律干货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大范围传播。战“疫”给尚处于发展期的创业公司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随着各地企业复工,本文从实操层面分享和总结新冠疫情下创业公司复工与自救的法律方法论和实战指导,希望能够帮助创业公司从容应对疫情挑战。
情形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大量企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面临违约风险。 如确因此次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企业可结合情势妥善处理。
《民法总则》第 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同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构成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或者情势变更的通知或规定,但主流观点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的讲话认为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同时,企业缔结合同时可将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各种相关措施,如交通封锁、停工停产、停止营业等的影响,因此应根据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疫情防控采取和解除措施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发生和消除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企业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情形二:已签订意向文件,是否可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如果交易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在合同尚未正式签订前,一般情况下,双方均可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如果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一方存在不诚信的缔约过失责任,另一方可据此依法主张权利。如果拒绝订立方以受到此次新型冠疫情影响为由抗辩,如果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原则上对方可以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如果企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 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月2日向浙江湖州某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也将为相关企业开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原则上,不可抗力的风险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即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一方承担全部不可抗力风险的条款无效; 在不可抗力发生且损失固定后,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损失承担数额及比例达成的补充协议有效。如果企业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情形三: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怎样的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
企业因新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需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并确保通知能够到达对方。另外,应注意仔细审查合同当中是否约定了有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避免因超过合同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而影响解除权的行使。
情形四:合同相对方因新冠疫情影响而违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变更合同的,企业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此情形,企业有几点需要关注:第一,同一突发事件针对同一份合同一般不可以既主张不可抗力又主张情势变更,只能二者选择其一。第二,要求对方围绕其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三,审查对方是否就该事件的发生及其主张及时通知贵方,是否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主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企业应保留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省政府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文件,市级政府、区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命令通知等。
(2)政府各部门针对疫情的行政管理措施,如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等相关的文件,如收集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在必要的时候,可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网络咨询、微信等方式询问政府是否可以生产 经营并请求相应的回复。
(3)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如买卖合同原材料上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显示公平的证明; 合同主体因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疑似病例,就医或隔离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4)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公司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线上认证平台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开具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
情形五:在新型疫情影响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持与现有和潜在商业伙伴的后续合作机遇?
如与现有商业伙伴达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合意,交易双方应敲定后续具体履行时间,或对后续履行时间做出利于我方的弹性约定。如合同已开始履行,应对已履行部分以书面形式做出确认;如与现有交易伙伴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 可在合同中写入利于我方履行合同、免责、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
对于潜在交易伙伴,企业可在保持沟通磋商的同时与其签订后续合作的交易框架协议,约定正式签约的条件或时间,以增加后续合作机会。应注意明确相对方身份信息并妥善保留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
情形六: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 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情形七:员工在公司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医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感染非冠肺炎一般不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不属于工伤。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企业应急管理、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活动均产生重大影响。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在此战“疫”时刻,愿各位创业者相扶同行,共同迎战此非常时期之非常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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